14日,记者从四川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该市消费者张女士购买了一袋价值7.3元的火腿肠。张女士食用后中毒住院。经资阳市沿江区工商和消委会调解,厂家就变质的火腿肠向张女士赔偿2000余元。
据报道,2010年6月22日,消费者张女士购买了一袋某品牌火腿肠肉王现象。由于张女士是孕妇,家人不敢家人怀疑是火腿肠变质引起的食物中毒,立即拨打向盐城市工商局投诉,并向资阳市举报。警察。
接到投诉后,资阳市盐城市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商场的配合下,迅速通知成都厂家派人赶赴资阳解决此事。
6月23日,厂家代表来到资阳。随后,工商、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厂家代表承认张女士的呕吐是该厂生产的火腿肠变质造成的,并表示产品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损坏后变质。消费者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共计元。厂家代表不同意,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只能是货值的10倍,即73元。
据悉,经过工商和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反复工作,消费者和企业代表最终达成了初步协议。厂家同意承担消费者张女士的医疗费295元,并赔偿货值10倍的73元,并一次性赔偿营养费2000元,三者合计项目是2,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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