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引产死在手术台(女子做引产手术)

栏目: 儿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270

27岁的李女士意外怀孕5个月,她决定进行引产手术。不幸的是,手术失败并导致子宫切除术。28日,记者从淮安市滁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医疗事故纠纷已和解,事故卫生院向李某支付赔偿金6.3万余元。

据李女士介绍,她去年6月4日到滁州区镇卫生院引产。经过各种检查,发现没有问题,于是她进行了引产。6月6日凌晨2时30分,一名女婴自产后死亡,产后约20分钟胎盘未娩出,遂人工取出胎盘。取出后,阴道持续大量流血,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症状。经过输血等抢救,出血仍无法控制。最终她的子宫被切除了。去年10月19日,她向淮安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随后,淮安市医学会认为,该案属于三丙级医疗事故,医生承担次要责任。

女子引产死在手术台(女子做引产手术)

李先生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新技术鉴定。今年4月7日,江苏省医学会维持了这一结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卫生院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8.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怀第三胎5个月时曾到被告卫生院就诊,双方应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卫生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卫生管理常规,认真诊疗患者。被告某卫生院在患者李某怀孕中期实施引产。胎儿娩出后,胎盘难以娩出时,进行了人工胎盘取出术。由于手术手法不当,导致原告李某子宫破裂,造成产后大出血,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卫生院对患者李某产后出血诊断不明确,未主动处理,导致李某产后出血加重,导致失血性休克并接受子宫次全切除。被告所在卫生院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综合本案整个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理由,采纳了淮安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应当认定本案为三丙级医疗事故,医疗方应当承担责任。次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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