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需要接受CT、MRI等相对昂贵的检查,需要自付费用比例较高的药品,医生必须提前告知;医院必须在收到患者索取信息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昨天,《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医疗费用、诊疗流程等信息将不再“闷”,患者的知情权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据悉,过去,患者总是对各种药品和诊疗费用进行核对,有时甚至到了缴费台才发现钱不够。今后,这样的事情会逐渐减少。
《办法》规定有几项医疗服务信息需要提前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签署。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下列处分:警告;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办法》出来后,医院工作人员应该接受各级培训,了解各种标准,逐渐习惯。”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占宇表示,随着“知情告知”、“知情选择”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推进,各医院的信息公开情况逐步完善。“比如现在很多医院出院后就可以复印病历,不用等打官司,给我一份就可以了。”
顾浩伟律师表示,过去信息公开规定在制定条例时比较分散,患者遇到纠纷时引用的情况也不均匀。此次统一制定,让患者使用更加清晰,有利于患者维权。
需要事先通知患者的医疗服务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费用项目及其收费等诊疗服务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