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期待、13亿国人关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
这一公告对于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歧视,为乙肝携带者上学、就业的路上还回正义,意义非同寻常。
“激动!历史在进步,我们看到了希望!”得知这一消息后,网友“老补丁”在国内著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至诚至心”论坛上写下了自己的第一感触。
“破冰”政策艰难出台
2003年,中国公民首次用法律手段保护乙肝患者权益,“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案”在安徽开庭审理;2007年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不得强制采用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2019年,一名工人打赢了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
多年来,关于乙肝歧视和反歧视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国家还高度重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学和就业权利。制定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事实上,仍有不少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非法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入学、就业的条件;部分地区相关政策法规尚未落实到位。导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就业受到限制的情况,至今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集期间,三部门共收到各界来信约1.7万封。从网友反馈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特性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等相关预防工作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引起感染已成为医学界共识。“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保障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打破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入学两大“门槛”
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强化法律约束力。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有效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维权范围更广。2007年的文件重点关注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保障入学权利和就业权利。
二是禁止事项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就业体检时不得强制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此次文件明确要求,入学体检和就业体检时不得进行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HBV-DNA等。测试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的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视为例外。此次文件明确规定,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并向卫生部提交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健康。经批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四是监督检查更加深入。一方面,对于机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法律;另一方面,对于工作人员的管理,该文件也明确规定,相关负责人或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本文件要求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受理社会投诉举报。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而道远
取消乙肝检测是中国向消除“乙肝歧视”迈出的一大步。然而,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已经根深蒂固。要真正告别这种歧视,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这其中的关键是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落实。
通知发布后,有关部门将利用各类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同时,亟待清理和修改现行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及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也必须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改。文件不符合《通知》的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法律。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受理投诉举报。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部署,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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