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自查表)

栏目: 儿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932

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号文,要求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降低违规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自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自身法律执业自查制度。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情况、安全管理等;医务人员资格和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血液管理;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放射诊断与治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健康;中医服务;医疗文件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自查表)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法律执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分级、审查、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价和创优的重要参考;开展医疗机构校准时,应当将法律执业自查作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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