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乙肝检查的通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栏目: 儿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和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招收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号文,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不得强制采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工作除外。卫生部。作为体检标准。但仍有不少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非法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入学、就业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违法查处不落实。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仍受到入学和就业限制。为进一步保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取消乙肝检查的通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型肝炎病毒可通过血液、母婴接触、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日常接触不会导致乙型肝炎病毒的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进行乙型肝炎检测,您不可以提供乙型肝炎项目检测报告,您不可以不许问表面是否是乙肝。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期间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因特殊职业确需在入职体检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卫生部。经批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入院或就业体检需要评估肝功能,则应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试者,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其进行乙型肝炎检测。

二、进一步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就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入学或者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批准公布的特殊职业外,除非受试者要求,健康检查不得检出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乙型肝炎为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解雇劳动者。携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体检报告中涉及乙肝检测项目的应密封,并可由受试者自行打开阅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体检和就业相关工作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入学体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及时清理现行相关政策。上述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实施;地方人民政府下发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建议,并完成撤销或者变更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修改。

教育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招生体检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时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乙肝检测违规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教育机构,要求学生进行乙肝检测的,必须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人员受到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招聘体检、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通知规定,要求受试者接受乙肝检测的,必须及时制止并改正,并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检测的,必须及时制止并纠正。予以纠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停止进行乙型肝炎。入学和就业体检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并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型肝炎检测、泄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禁止其提供体检服务。医务人员泄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惩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带头落实聘用人员体检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作出专项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查明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其工作人员及所属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或者失职行为的,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及时改正,按照《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与法律。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乙型肝炎防治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并做好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教育部门要对教育机构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将乙型肝炎病毒传播和防治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型肝炎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计划,广泛宣传乙型肝炎科学知识和保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与同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的作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让老百姓能够理解、接受、感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误导公众。相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工作学习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招生和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实施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馈,及时了解和处理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和就业权利。新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计划。《通知》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联合对本地区本通知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本通知持续一段时间,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地区、各部门。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部

卫生部

201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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