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组织审定《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将冷链即食食品纳入规范管理。该细则自2015年7月13日起正式实施,仅适用于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生产和销售。
《细则》适用于申请以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技术生产,预定量包装或在密封包装材料或容器中预定量生产的企业,并向消费者提供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于1月1日前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2016年1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冷链即食食品不得生产、销售。对部分此前已取得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请。鼓励上述企业提前落实新要求。
《细则》同时明确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相关检验以及冷链即食食品的保质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