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信息且有其他轻微情节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约谈,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退还医疗保障金,并处违法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通知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6个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违法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的,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医保指定服务协议和医疗服务资格,并不得申请医保资格3年内,造成医疗保障金丢失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金,并处违法金额四倍以下的罚款;有组织、指使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医疗保险指定服务协议,终止医疗保障基金。服务资格不再具备参加指定医疗保险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将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出租给他人或者指定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医保基金,并暂停其网上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追缴并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网上结算收益不得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