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孕妇、儿童用药选择制度。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师、药师进行这方面的评价。知识培训和严格考核。《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孕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现就孕妇及儿童临床用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建立孕妇、儿童用药选择制度,加强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孕妇儿童用药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选购药品。医疗机构药管和药物治疗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的母婴药品进行评估,尽可能采购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于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应及时采取停止购买、停药等措施,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2.加强孕妇、儿童药品处方权和配药资质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院必须对本院医师、药师进行母婴药品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通过考核的医师,具有为孕妇、儿童开具处方的权利;通过考核的药师,具有为孕妇、儿童配药的资格。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有权为孕妇、儿童开药、配药。
母婴药品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和考核至少应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机构处方集、技术和妇科、儿科等相关专业临床诊疗指南、孕妇及儿童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规范母婴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孕妇药物治疗应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尽量减少药物对后代的影响,力争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儿童药物治疗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儿童除遵循成人用药原则外,还必须严格掌握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反应和禁忌症,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物损害。
医生、药师应当对孕妇、儿童进行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住院孕妇和儿童用药期间要密切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4.加强孕妇儿童药品处方和医嘱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妇幼药品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和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对孕产妇、儿童用药处方、医嘱的审核,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孕产妇、儿童用药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机构内孕妇和儿童吸毒的情况。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审核,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