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朱女士意外怀孕。由于她和丈夫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条件,夫妻俩决定将孩子打掉。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朱女士前往医院安装了节育环。但装上宫内节育器两个月后,朱女士却感到非常痛苦。当她去医院检查时,医生告诉她,由于身体原因,她不适合戴戒指,建议摘除戒指。于是,2007年6月2日,朱女士来到松江一家医院做了取环手术。术后第二天,朱女士感到下腹部剧烈疼痛,被紧急送往市内医院。经检查,朱女士出现盆腔积液,子宫、小肠穿孔。医院进行了肠穿孔修复术、子宫修复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朱女士多次向松江一家进行摘环手术的医院寻求赔偿,但每次都被拒绝。为此,朱某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经朱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朱女士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当就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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