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或者复印门诊病历、手术、麻醉记录等。
免费调解医患纠纷
《办法》指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医患纠纷调解费。
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医学调查中心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纠纷调解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受理患者的咨询和投诉。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
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应组织会诊
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调查中心报告,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
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疗记录。
隐匿、伪造医疗证件的医生将受到处罚
《办法》指出,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延误危重病人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擅自隐匿、伪造、销毁医疗证件及相关材料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其亲属拒绝将遗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的,应当责令或者强制其亲属将遗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
如果患者或亲属滋事,警方将实施治安处罚
《办法》强调,患者或其亲属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机关劝说教育无效或者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占用医疗机构、在诊所、办公室寻衅滋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将尸体运往太平间、殡仪馆,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打横幅、设立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毁坏、抢夺医疗机构设备、财物、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