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亿万农村居民健康最亲近的“守护者”。他们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着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持续改善。但也应该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构建坚实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础、强基层、建机制,立足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体系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完善补偿、养老、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主要目标。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乡村医生普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在合理报酬等各方面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高素质、适应性强的医生队伍。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基层初级诊疗和分级诊疗体系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便捷、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任务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和家庭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划管理部门。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发展,基层初级诊疗和分级诊疗体系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群、服务状况和预期需求等因素,结合地理条件,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标配一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不少于1人。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严格限制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010的要求,制定具有二级医学专业资格人员或经过培训达到二级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
规范乡村医生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公众满意度、乡村医生的学习与培训、医德医风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贴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职乡村医生进入中等以上医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术水平。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行医资格的在职乡村医生,政府可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贴。
实行订单式培训。加强乡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训,重点实施村卫生室三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免费培训。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学生。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招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农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请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规范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两次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择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免费全日制学习。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知识,运用中医技能防治疾病。优先考虑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开展合同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的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合同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服务。卫生服务机构,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金和签约居民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覆盖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口结构、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实行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建立农村全科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衔接。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基础上,增设农村全科医生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者,发给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仅限于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农村全科医生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批准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乡村医生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在2014年、2015年农村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将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尚未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综合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享。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资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通用诊疗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用标准,由医疗保险承担。资金按照规定缴纳。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
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贴。固定补助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数或乡村医生人数确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多种渠道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提高困难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边远困难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贴。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各地要考虑采取补贴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重新聘请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间建设、政府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到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用参加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乡村医生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乡村医生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省要于2015年3月下旬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贴力度。各级财政要足额、及时拨付乡村医生建设相关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占用。
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国家规定以外的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费用。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和报告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