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研究制定《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三级奖励标准,每宗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举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省内医疗器械将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通报、受理、考核和奖励发放。
根据举报的违法事实,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级,并根据案件价值,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价值的4%至6%给予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价值的4%至6%奖励。级别举报奖励根据案件价值而定。三级举报的奖励为案件价值的1%至2%。每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参与举报和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采取诈骗手段获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