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疫苗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栏目: 护理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898

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按照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要牵头建立药品信息追溯系统。

意见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技术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整个使用过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有效防止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可追究责任。

国家药监局-疫苗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意见明确,各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要牵头建立药品信息追溯系统;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品等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追溯系统。其他药品将逐步纳入药品信息追溯系统。

意见还提出,制定统一的信息追溯标准。根据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国家药监局拟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体系,明确基本要求,发布追溯系统建设指南,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数据和交换标准。

建立信息化的药品追溯体系十分必要。药品信息追溯系统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等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追溯主体,利用信息技术对药品生产、销售过程进行监控。循环。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包括使用情况、使用情况在内的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跟踪和追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信息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的药品追溯编码要求,为各级产品销售、包装单位分配唯一的追溯标识,实现信息追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向下游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核实反馈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其生产的药品的流通和使用信息。

要推动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国家药品信息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有必要扩大药品追溯数据的价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建设基于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大数据监管体系,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方式,探索实施药品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必须建立数据安全机制。药品追溯相关各方应当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不少于五年。应明确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由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追溯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要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需要构建追溯监管体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各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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