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药品是否违法(海淘 药品)

栏目: 护理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528

洋药海外购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因为它涉及药品管理体系、药品流通体系、治病救人等话题。近日,多则有关印度抗癌药第一采购商陆勇被警方带走、撤诉的新闻报道引发热议。陆勇因长期购买印度生产的治疗白血病患者的仿制药格列卫而被指控销售假药。

据浦东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已审结销售洋药品并被指控销售假药案件32起。其中,因境外购买国外药品引发的6起案件,因销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引发的26起案件。

海淘药品是否违法(海淘 药品)

印度网上自售抗癌药物被判缓刑

我国法律对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并销售的药品,无论境外药品是正品还是假药,都将被视为假药。因此,替他人代购或自己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吴先生大学毕业后想自己创业。有一次,她了解到德国生产的药品疗效显着,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于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德国代购开设了淘宝网店,加价销售从德国采购的药品。

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吴某住所查获销售的德国产儿童药品,包括果味止咳糖浆、婴幼儿止鼻塞精油等,共7类药品142件。

与只想盈利的吴先生不同,很多人开始自己或亲戚购买外国药品。浦东法院刑事庭法官卢光义指出。张老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患上癌症。我母亲的病人说,印度生产的治疗癌症的药物易瑞莎治疗效果很好。我买了大约30瓶。2013年8月,母亲去世后,我把剩下的1000多粒药卖掉了一些,送给了母亲的病人。张解释道。

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张某明知其销售的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从他人处购买药品,通过网络高价出售,并转让部分药品。出售给他人的药品。药品被其他人暂时扣押。2013年9月3日,警方在张某住处查获出售上述药品1140粒。之前我并不认为这是假药,因为它的成分和真药一样,而且在印度是合法的真药,也是公开出售的。张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对于上述两人的行为,浦东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代购的泰国减肥药有近一半是不合格的好东西。

境外采购药品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二是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第三,国外个人代购然后邮寄。它们都存在采购链条长、缺乏有效监管的隐患。浦东机场邮局职员施某利用职务便利,开始在泰国采购各种减肥药。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施某销售的减肥药1008件,其中真假药476件。

很多人认为,从海外购买的药品是真品,被告主观恶性较小,情有可原。卢光义法官指出,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境外企业生产药品的主要原因是,未经我国食品监管和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和评价的国外药品的疗效和不良反应不能供我国医疗部门使用。了解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健康造成严重且难以估量的影响。

据了解,海外购买的洋药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购买药品进行转售并获取利润的个人通常不具备提供专业指导的能力;普通消费者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使用这些来历不明的药品时,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安全性无从谈起。浦东法院审结的32起涉外药品刑事案件中,23起完全是假冒的。这23起案件中,药品中添加了大量激素类化学物质,且由于大多为成人保健品,且涉及个人隐私,受害人往往不愿报案,潜在风险较高。

本案中,国外药品代购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销售,以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为主。根据我国规定,网上药品销售数量必须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但现实情况是,个人虽然无法获得这一资格证书,但却是采购国外药品的主要代理商。

对于购买自用药品,卢光义法官特别指出,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境外购买的药品后,可能会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因为该药品在国内并未用于临床,可能会影响及时诊断。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成本会非常高。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与医疗救生?

国外药品的海外代购主要集中在三类:一是治疗肿瘤的药物,如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等印度生产的抗癌药物。第二是儿童药品,如德国产的姆舒凡口服液、儿童果味止咳糖浆等。第三是减肥药,大部分是泰国生产的。

以陆勇案中涉及的格列卫为例。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药物格列卫每盒售价2.3万元,患者每月需要服用一盒。国产仿制药价格在4000元左右,而印度赛诺公司生产的同类药品团购价只有200多元,而且疗效相差无几。

在印度,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允许该国制药公司大量仿制外国药品。对此,卢光义法官认为,这会损害企业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

事实上,我国《专利法》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但由于强制许可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周期长,侵犯知识产权的实际成本较低,维权成本较高,申请数量相对较少。于是,在权衡药品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挽救生命的治疗之间的平衡时,允许患者购买国外药品似乎成了一种无奈而又现实的选择。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及境外药品,未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延误诊疗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在此背景下,过去对销售假药追究刑事责任。如今,法院审理的境外走私毒品案件,通常都是缓刑。卢光义法官指出,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定罪标准难以把握,二是由谁来监管。如果代购被仿冒者盯上,利润和风险都将高得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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