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解读(疫苗管理法的四个最严内容)

栏目: 健康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536

2018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卫华表示,疫苗是战略性、公益性产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有关疫苗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多分散在《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专门立法有利于整合现有法规,做出系统性、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安标表示,疫苗事件发生后,一些人对我国疫苗质量产生怀疑。疫苗管理专项立法能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疫苗管理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建全社会对我国疫苗质量的信心。

疫苗管理法解读(疫苗管理法的四个最严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表示,从法律草案第十章的法律责任来看,没有体现“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建议进一步修改和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表示,草案主要对非法生产、销售疫苗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只有第八十四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光有威慑作用还不够,还应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刑事犯罪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表示,草案对生产者自律有明确要求,但仅靠自律还不够,建议加强外部检查核查。

吴卫华建议从五个方面对疫苗实施科学严格的管控。一是增加明确责任方的内容,指导疫苗说明书的编制,确保一线接种人员科学、安全使用疫苗;二是明确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者必须持续对其生产的疫苗进行流行病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验证。三是明确国家系统对疑似疫苗不良反应应尽快向疫苗生产企业和一线疫苗接种医疗机构通报监测信息的责任部门或管理机构,避免疫苗不良反应进一步扩大;四是对疫苗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上市资格。撤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建议疫苗研制至少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使用毒性大、感染风险高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研制的,应有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并应有相关责任书。被签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康建议,将非免疫项目疫苗异常反应赔偿纳入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异常反应,保险公司将及时介入处理纠纷、协商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表示,草案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在免疫接种中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需要给予补偿的,应当给予赔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疫苗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本说明仅规定补偿费用来源,不涉及补偿标准。建议补偿标准统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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