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岂能滥用商品名称的原因(保健品滥用的现象)

栏目: 健康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349

本以为是新产品,带回家仔细一看,才发现是“老熟人”。日前,记者走访药店发现,部分保健食品随意更改名称,部分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滥用商品名称、使用批准文号,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

记者调查:多个产品共用一个产品名称

保健品岂能滥用商品名称的原因(保健品滥用的现象)

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量、配合炒作、推广新概念,将国家批准的产品名称用随机命名的产品名称代替,甚至一种产品有2个、3个甚至N个产品。一个奇怪的现象。

例如,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保健食品,都把自己称为吸油基。其中一种由黑龙江首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报,批准产品名称为“六英堂牌轻质塑料胶囊”,批准文号为卫食监字第0649号;另一种吸油基质由庆安市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批准文号为“多V氏糯酸”,批准文号为卫食监字第0497号,保健功能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只是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血脂,并不具有宣传的吸油、减肥功能。

市场现状:产品频繁更换商标误导消费者

不同的保健食品使用相似甚至相同的商品名称,很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故意宣传和销售带有暗示性商品名称的产品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监测中心主任王珏分析,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保健食品中,在化妆品中更为严重;不过,由于我国商标法允许同一产品注册多个商标,目前这种情况很难改变。

一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国家允许一种产品使用多个商标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但不法分子却钻了空子。如果产品不好,就会被工商局举报,形象受损,于是他们注册了新商标,给原来的产品来了一次大“整容”。例如,某减肥产品增加了“减肥、调节血脂”的功能,以全新形象推向市场,然后大力推广。普通消费者怎么可能轻易知道这一点呢?产品“塑化”之前到底有多“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致。

专家指出,与药品相比,我国《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商品名称在包装标签中的大小和位置。这就导致一些商家趁机淡化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名称,凸显易用性。误导消费者的商品名称。对此,政府将推出新修订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目前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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