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禁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药的药品(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

栏目: 健康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172

28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的通知。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工作。管理要求。文件显示,5月起,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省食药监局通知要求,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审查现有销售客户的资质,对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或管理不严而涉嫌诈骗已清理。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网站服务指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指定生产许可证。9月1日后未取得指定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含可待因化合物。口服液体制剂。

5月起禁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药的药品(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

5月1日后,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对于此前购买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未售完且在有效期内的制剂,必须注册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可以售完。过期、损坏的产品应当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擅自退回。

5月1日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作为特殊药品经营,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连锁、批发企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自查,重新注册。办理相关托运手续,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物流企业应加强该类药品的运输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被盗,确保安全;各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定点生产经营资格。省药监局将及时开展专项抽查,严防特管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特药安全。

据了解,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均含有磷酸可待因,且大多数品种含有麻黄碱。此类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止咳、镇痛。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两种成分会叠加产生致幻作用,很容易导致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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