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庞某伟父女非法贩运疫苗特大案的披露,一条以庞某伟为中心的非法贩运人用二类疫苗的“黑色利益链”逐渐曝光。在“黑色利益链”中,上游疫苗批发企业和下游疾控部门、疫苗接种单位的人员都可能参与其中。
3月15日,参与该案的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疫苗批发公司参与“诈骗”,非法向不合格企业销售疫苗。人员偏离监管。经过一段时间的“体外循环”后,又流入疾控部门和疫苗接种单位,暴露了目前人用二类疫苗监管的漏洞。
原辽宁省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金融流通司司长、现任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监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企业疫苗销售记录只有严格核实流向、流向等信息,切断“体外循环”利益链,堵塞监管漏洞,才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郝永刚还表示,在检查疫苗企业时,应加深深度,进一步核实企业提供的销售数据和流向;对于疫苗批发企业,还应核实其税务发票、资金流向、物流流向等数据。
疫苗批发公司伪造流量数据
在疫苗批发制药企业人员与地方疾控部门、疫苗接种单位人员组成的“黑色利益链”中,庞某伟的地位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从研发到临床和最终上市需要实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
在流通环节,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向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疾控部门或疫苗接种单位销售疫苗;符合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只能向疾控部门、疫苗接种单位等符合条件的疫苗批发商销售疫苗。企业销售疫苗;此外,疾控部门还可以向有条件的接种单位销售和供应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疾控部门、接种单位在流通过程中也必须按照严格的冷链储存和运输疫苗,并应建立完整、真实的进货、销售、接种记录,并保存2年超过疫苗有效期备查。交易还需要使用企业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不过,据济南警方介绍,庞某伟在对接上下游非法经营疫苗时,所有往来账户均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
郝永刚告诉澎湃新闻,案件调查过程中,部分疫苗批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调查中,济南某疫苗批发公司往来账目及发货信息显示,有6批次疫苗流向当地某疾控部门。但经疾控部门核实发现,疾控部门只收到了济南这家疫苗批发公司的疫苗。购买了1批疫苗。“其余五批次疫苗被非法泄露,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企业员工的个人行为。”
“这是二类疫苗销售领域的‘潜规则’。”一位疫苗销售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一类疫苗由国家根据上报的接种计划进行调拨和发放,二类疫苗则由疾控部门发放。接种单位自主采购。在销售过程中,疫苗销售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关系向疾控部门、疫苗接种单位销售疫苗。疾控部门和疫苗接种单位的一些人员从中获利,甚至充当疫苗销售公司的“宣传员”和“营销员”。
不过,“疾控部门和疫苗接种单位最终无法接种这么多疫苗,所以疫苗销售人员就得想办法、想渠道,找到销售即将过期的疫苗的地方。”该人士称,庞某伟抓住这个机会,利用自己建立的人脉关系,向疫苗批发公司和人员非法低价收购二类疫苗,然后以低价出售。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同一疫苗经销商或疾控部门、疫苗接种单位,然后再次出售。攫取利润。
疫苗流通上下游存在两大缺口
疫苗是帮助人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可能直接影响接种者的生死。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自2006年开始对疫苗等特殊药品实行电子监管,通过在疫苗外包装盒上赋码,疫苗生产、流通、各级使用企业和单位扫描电子监管码,输入流通信息。监督疫苗流通过程。
疫苗循环中的“体外循环”示意图
但澎湃新闻调取庞某伟仓库查获的5箱疫苗电子监管码发现,其中一箱显示疫苗流向“安徽百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余四箱寄往“乳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郝永刚告诉澎湃新闻,不排除疫苗是疾控部门非法泄露的可能,目前尚未核实。
澎湃新闻采访了解到,本次事件中,二类疫苗的上下游流通存在两个缺口。疫苗从具有疫苗销售资质的上游药企人员流出,被庞某伟等疫苗经销商转移到“外部渠道”。再次进入“内部管道”,流入疫情控制部门和疫苗接种单位。
上述疫苗企业人士表示,这是一种不受监管部门监管的“体外循环”非法销售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疾控部门和疫苗接种单位的一些个人可能成为既得利益者,滋生腐败。
3月14日,原辽宁省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医药管理局金融流通司司长、现任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国家相关制度的疫苗监管是可以实现的,但从这个案例来看,是不应该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前已非法销售疫苗多年,这说明监管部门在监管执行上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