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1点左右2007年1月5日,原告冷大强的妻子李秋花服用被告杨文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昆树”牌“桂枝茯苓丸”一粒后出现呼吸困难,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发往成都。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07年1月7日上午,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在尸检时从李秋华喉咙中提取出异物,并于1月19日做出鉴定结论:“根据尸检结果,李秋华的死亡原因是:秋华与喉咙一致,喉咙里有异物,导致窒息死亡。”5月29日,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通过比对分析得出结论,“喉咙里的异物”是“昆舒”牌“桂枝茯苓丸”。
原告认为,李秋华的死亡是由于被告药品违法、缺陷直接造成的。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但被告生产的药品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上并无任何警示语。标明的用法用量仅为“口服,一次一粒”,注意事项也仅为“孕妇慎用”。
被告山西洋温水药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药品说明书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的,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说明书合法、合格,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违法行为”。”、“缺陷”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史无前例的案件中,温江区人民法院经过近10个月的审理,在今天的一审判决中发现,被告杨文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昆舒”牌“桂枝茯苓丸”存在缺陷是造成受害人窒息死亡的损害原因之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受害人李秋华服用被告生产的“昆树”牌“桂枝茯苓丸”时已年满34岁。他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到不当服药可能带来的危险。受害人服用方法不当,是该药物潜在的不合理危险转化为窒息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李秋华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应承担本案人身伤害的80%责任,被告山西阳汶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家属。死者丧葬费及家属生活费共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