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发放《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加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在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经历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具有10年以上省市级优质中小学教学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具有10年以上三级医院医疗经历和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本市急需急需的其他教育、医疗卫生人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全文如下: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办公室,市各机关人事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强化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国家有关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市“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立场、坚持为善标准、把道德放在首位一是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急需人才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来京工作人员,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入选中国“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专家;
“万人计划”、“高技术创新计划”、中关村“高群计划”入选者;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市科学一等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和技术奖项。获奖者。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项目,或开展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北京市优秀人才团队,其领导者可以办理人才引进;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推荐人选2人,优秀人才团队成员可申请人才引进;
近三年独立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获得股权现金融资7000万元以上、独立投资资金或融资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业务到位、经营业绩良好,主要创始人、核心合伙人能够办理人才引进;近三年独立投资1亿元以上或近三年获得股权现金融资1.5亿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独立投融资资金是否在境内场所及经营业绩良好,经两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人才引进;
市各区、集团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入选者,可申请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发明人、独立实施人以上发明专利、第二作者及以上发明专利主要实施人等;在北京实施并转化,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且近三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倍数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
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的重要工作,并要求过去三年中每年都这样做。税收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
进入市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后被建站单位录用的人员。
第六条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在京注册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任职三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和国家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编剧、演员、节目主持人。
第七条加强体育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赛事的策划者、组织者,著名运动员、教练员,国际国内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评论员、体育节目主持人;
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景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为加大国际交流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急需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商业、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强金融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设立并注册,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实际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全市高精尖产业近三年,服务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和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市设立并注册,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且有在本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内从事高精尖行业工作,并任职3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机构聘任的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专业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在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经历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具有10年以上省市级优质中小学教学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具有10年以上三级医院医疗经历和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本市急需急需的其他教育、医疗卫生人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及其主教练、本市一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和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渠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扩大选拔和引进紧缺人才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中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工作稳定、贡献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通过人才引进综合评价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
得到相应人才鉴定委员会的认可和推荐;
其他特殊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人才应无犯罪记录,一般应在拟引进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引进“三城一区”人员年龄限制可放宽至50周岁。对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的,年龄限制可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无产权人才的,可以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用人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以落户于本单位备案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十六条优化人才引进流程。引进人才签署诚信声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用人单位向所在区或局级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和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了引进人才的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辖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及其他报告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作用进行跟踪询问。有效的;用人单位负责加强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介绍材料,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诚信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责任,防范诚信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欺诈、贿赂、推诿、拖延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将通报本市,减少申请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北京中转业务;取消申请人来京转学资格,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记录不良信息,有效期5年。取消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