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省民政厅下发《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满足条件。同时,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提高医疗救助上限线年度最高限额。
据了解,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保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扣除各项医疗政策补偿、补贴、减免和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救助对象仍无力承担。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草案列出的救助方式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在救助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年度最高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应为最低限额。生活保障对象救助率不低于70%,特困人员救助率达到100%。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落实。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补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将根据受助人类别直接扣除并提供援助。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免赔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大病、大病医疗救助的免赔额与大病保险一致。联系。每年提高医疗救助上限的最高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治疗限额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
此外,草案还提出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戈谢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等严重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的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已登记且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当地上限的)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症患者:当年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特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因病致贫、家庭财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重病家庭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财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同一时间:
同居家庭成员名下的人均存款不得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居家庭成员名下人均持有证券、基金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项、第项所列项目之和,不得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