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和妻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写着我的名字。不久前,妻子因病去世,我想卖掉房子,在养老院安度晚年。我的孩子们听说后,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房子是我和他们母亲的共同财产,我无权擅自处理。请告诉我,我是否有权处理该房产?
安徽李勇
李勇朋友:您好!虽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您的名字,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房屋实际上是您和已故妻子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您只拥有房屋的一半产权,另一半应由您配偶的继承人作为其遗产继承。
如果你的公公婆婆还活着,你的孩子没有失去继承权,那么你妻子的财产应该由你、你的孩子和你的公公婆婆继承。依法结为姻亲。因此,您不能擅自处置房屋。如果您擅自出售房屋,则依法应由您妻子的继承人继承一半的收益。
另外,根据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相关规定,继承财产时必须进行继承权公证。因此,您应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到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财产继承权公证。之后,您可以凭继承权公证、房产证、房产契据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因此,尽管您和您的妻子购买了该房产,且房产契上有您的名字,但您仍然无权擅自处理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