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刚过,赵先生就买了票,从县交通公司坐公交车到北京看望儿子。途经河北省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赵先生身体多处受伤。治疗过程中,他支付了余元的医疗费。伤势痊愈后,赵先生向县交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该公司因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任而拒绝,并提醒其应向事故责任方寻求赔偿。
赵先生认为运输公司说的有道理,但如果他去千里之外的河北省寻求赔偿,不仅路途遥远,而且费时费钱。他不禁感到左右为难。于是,他咨询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使用法律武器将县交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按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评论: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竞合索赔,属于“多因一果”的范畴,即损害既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由侵权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侵权者和违约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人。
这时,放弃侵权诉讼,提起违约诉讼,即对违约方提起违约诉讼,可能会更方便。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联运合同,无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过错,均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公司有主观过错的,旅客应当承担责任。有权向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输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先生通过购票乘车的方式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先生选择对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则根据第《民事诉讼法》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诉讼应向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但实际操作比较麻烦,比如必须到外地取证、异地诉讼等。
对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哪种责任最有利于当事人提出索赔。由于不同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便利性、损害程度、对方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