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二院肾脏内科,浙医二院肾脏内科哪个医生好

栏目: 内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浙医二院肾脏内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浙医二院肾脏内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案件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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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上午10时52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进入浙医一院6号楼6楼,在该楼层电梯口投掷点燃的自制爆燃物,被医护人员发现并踩灭引线,现场未引起爆燃。

10时53分许,该卢窜至5楼,点燃1个自制爆燃物并扔到护士台发生爆燃,致一名医护人员灼伤。

随后该卢从携带的包中拿出菜刀闯入病区,致一名患者及一名医护人员受伤。

过程中其本人和另一名医护人员烧伤,后该卢被现场医护人员及随即赶至的保安、民警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审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男,39岁,杭州市淳安县人。2014年曾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定该卢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其长期患有肾病及精神性疾病,曾在省市县多家医院就诊治疗。

偏执性精神障碍,这个病很贴切的形容了卢某某的性格特征,非常偏执。

据知情人透露,卢某某所患肾病正处于等待肾源阶段,就是因为暂时没有等到肾源,他才偏执的把愤恨发泄到医院和医护人员身上。

卢某某在案发之时是否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才能给出结论。

只是我和很多人一样的感觉,怎么又是精神病人?

1月23日,杭州上城警方就浙医一院爆燃事件第三次发布通报。通报称,嫌犯卢某某因长期患肾脏疾病久治不愈,对曾去治疗的数家医院产生不满作案。记者还检索到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卢某文于2014年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医一院庆春院区放火,后获刑3年。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解释: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嫌疑人卢某某虽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这并不代表卢某某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考虑到卢某某在前一次实施放火时就曾被判处过3年的有期徒刑,这也可能说明卢某某在前一次入狱前应该是被认定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次事件中,嫌疑人不仅实施了放火,还在案发现场试图引燃两枚自制的炸弹。一个完全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基本上很难有能力做到这一系列的步骤,这也间接说明了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存在理智时刻的。

嫌疑人不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之前就曾经有过在医院内放火这样的恶性报复行为,并且被判入狱多年。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家属,也就是嫌疑人的监护人,按理应该是需要对其做好严加看管的,避免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然而很显然卢某某的家属并没有做好相关的监护工作,甚至可以说卢某某根本就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也正是因此,他可以有大把的时间进行自制炸弹的研究和调试。但凡有人能管管他,根本不可能发生引爆自制炸弹这样的事件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浙医二院肾脏内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浙医二院肾脏内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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