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诉尉氏第二人民医院是真的吗(尉氏第二人民医院电话)

栏目: 内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812

核心技巧

一名患者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了微创胆囊切除术。手术后,他感到非常痛苦,四处求医却无济于事。绝望之下,他写下了遗书。近200天后,在医院检查治疗时,终于找到了“原因”——医生上次手术时使用的夹子还在患者体内。经过另一次手术后,夹子被移除。然而,对于医疗事故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患者和医院却存在不同意见。这起医患纠纷的背后,折射出现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尴尬。

男子投诉尉氏第二人民医院是真的吗(尉氏第二人民医院电话)

患者身心受到损害,院方认为其索赔金额过高。

2013年底,尉氏县尉川镇教师张红利向记者反映,他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微创胆囊切除手术后遭遇“灾难性”事件。

患有胆结石,张红利到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2013年3月16日,他在医院接受了微创胆汁切除手术。手术后,我感觉身体不适,一直呕吐,痛苦不堪。医生说这是术后反应。疼痛持续了一段时间,但仍没有缓解的迹象,于是他前往郑州几家大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尽管吃了很多药,但他的病情并没有好转,体重也从90公斤下降到了60公斤。那段日子,张红利陷入了绝望。他想到了死亡,并写下了遗书。

2013年9月10日,亲属将张洪丽送往开封淮河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经过反复会诊,专家发现张洪丽腹内胆管上有金属物体。几天后,经过再次手术,他腹部胆管上留下的金属夹被取出。至此,这个让张红利极度痛苦的金属夹子,

它已经在他的体内“工作”了近200天。

此后,张红利多次与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交涉,要求医院赔偿。但院方认为将夹子留在体内没什么大不了的,对赔偿持否定态度。无奈,张红利只好向信访部门和卫生部门举报,讨回公道。

2013年12月25日,记者就张红利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安玉平。

安玉平说,张宏体内留下的是手术时用来止血的夹子。夹子留在患者腹壁上,没有及时取出。医院确实有责任。医院与张红利协商医疗赔偿事宜,张红利要求赔偿60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共识。

当记者询问此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时,

与此同时,在场的尉氏县卫生局副局长安玉平和张健均表示,尚未作出医疗事故认定。

精神补偿的灵活性有多大?

记者在采访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时发现,医院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但患者却不愿意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在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患者和医院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颇为常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元秀表示,在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确实存在不少空白和误区。一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精神慰藉金”

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超过6年;但由于患者不信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问题。特别是《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法》于2002年实施,多年来未进行修订,不再适用于现行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目前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审判规则》。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对于赔偿案件适用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规定,但很多患者对此并不了解,存在不少误区,因此对“诉讼”的方式敬而远之。

谢元修认为,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灵活性”空间。

医疗事故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职工和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不同,不同地方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有一个通用的标准。例如,参照死亡或伤残的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约定俗成的标准。

但就某次医疗事故本身而言,“变数”颇多。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经济赔偿的能力等都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该考虑的方面。受害人的过错以及侵权的程度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目前,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尚无量化、详细的操作标准。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很大的“灵活性”空间。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更加透明、易于操作的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让医患双方都能接受和接受。彼此信任,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相关推荐:
  1. 在线咨询
  2. 医院预约
  3. 价格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