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引入谈判机制降药价的通知(目前国家谈判药品被纳入到省医保目录比例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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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70号

卫计委引入谈判机制降药价的通知(目前国家谈判药品被纳入到省医保目录比例为多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自上而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充分发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时间安排和技术路线,并及时报告医改办国务院要求,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落实质量安全等政策措施。药品采购中的安全、价格监控、流通使用、医保支付等。有效对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惠民成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

医院必须根据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药品制定采购计划,具体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80%。2种以上。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费用的25%-30%。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实行带量采购,优先采购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考虑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相结合。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选用中规范剂型、规格的有效方法,遵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等,遵循常用的临床要求,合适的剂型和规格,包装和使用方便。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三、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

要以省为单位,结合确定的药品采购范围,进一步细化各类采购药品。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在网上购买。

药品招标采购。可按照各类药品采购额占上年药品采购总额的百分比排序,累计排名不低于80%且按3家生产的基本药和仿制药及以上企业将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洽谈药品采购。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开展试点,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联合协商。2015年,国家将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开展谈判试点,并另行制定方案。对暂时不能纳入议付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按省量价挂钩、合理价格集中采购的路径和方法,实行零利润销售量。鼓励省际、跨地区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网上直接购买药品。包括妇女儿童仿制药、急救药品、基本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未纳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非专利药品、妇女儿童急救药品选用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范围和具体用量本地区相关药品的剂型和规格,满足防治需要。需要。

国家药品定点生产。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直接网上采购,无需议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

4、坚持双信封投标制度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和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招标审查的企业数量。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业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评选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要实行招采一体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从有利于竞争、满足需求、保证供应的基础出发,区分药品的不同情况,结合公立医院的特点和质量要求,按照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置招标组。每组中标投标人数量不得超过2人。要规范剂型和规格,优化适应症和功能功效相似的药品组合合并,减少谈判产品数量,促进公平竞争。

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审,全程监控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安全。对于只有一两家企业投标的产品规格,可以组织特殊价格谈判。议价规则必须公开,同一商品的议价价格必须以拍卖商品的中标价为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做到公开、透明、公平正义。

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各地药品采购招标时间统一为每年11月中下旬。实现招标采购政策联动,方便生产企业合理投标,提前组织安排生产,避免因开标不同步而造成药品价格波动。要优化流程,简化申请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完善医院药品支付结算管理

从医院受理药品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银行开户。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将提供相应的药品周转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变相拖延付款的现象和行为。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品总体比例降低至30%以下。

六、完善药品供应流通管理

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必须考虑基层供应,特别是农村地区。鼓励县域和农村统筹配送,重点保障偏远地区药品供应。要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供销主体的要求,加强考核监督和纠正,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约谈、退出、处罚控制机制。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屡犯的企业,将取消中标资格、暂停入网、取消供货资格。要研究细化对被迫使用其他企业替代药品的医院的扶持措施,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进一步加强药品短缺监测预警,按地区选择一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短缺监测点,及时了解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需求,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七、加快采购平台标准化建设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保持非营利性公益性质。要保证平台标准化建设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2015年底前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安全传输。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次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货率、不良记录等,及时汇总监测网上交易数据。分析工作,合理运用差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收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

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和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约等新特点新要求。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推动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一体化直接结算药品费用,为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流通费用创造条件。

八、规范医院用药管理

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继续推动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优先配置和使用,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处方审查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测医院辅助用药和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在处方涉及昂贵药品时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药剂量,努力减少用药急性和长期用药患者的药物费用。负担。全面提高药师整体数量和专业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用药指导作用,鼓励零售药店药师定期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培训,积极探索药师网上药事服务。

加快构建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药品综合评价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规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开展成本效益评估,为规范药品采购、设备和使用,推动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供临床技术支撑。

九、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

要坚持三院联动,突出综合改革,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作为市级单位自行购买的具体措施,支持综合改革,推动各医院其他,并及时将具体措施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试点城市医院必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并进行网上交易。对于包装大宗采购的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毛利销售。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中标价格的,省中标价格按照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药店承接医院门诊药学服务的实施形式和路径。要加强药品政策研究,与其他改革政策协调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最大限度发挥药品采购效益。

十、加强综合监管

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价格的行为,严格落实诚信记录和市场清场制度。禁止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和非法线下采购的行为。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单独组织价格谈判;对医院通过互联网直接采购的药品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规范和净化医院内药品流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账户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加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诚信自律意识,防范和化解各类诚信风险。

1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打破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减少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现场腐败和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让社会各界了解消除以药补医的必要性、难度和复杂性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用“四个有利于”检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成效,要广泛宣传010-3万,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作为医改主力军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充分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推动三医联动,打造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疗改革形势。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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