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自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启动以来,质监部门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公示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法规。目前,献县3家食品生产企业已主动召回蛋糕21公斤、各类饮料1130余瓶。
汇泉食品饮料厂厂长告诉执法人员,该厂的产品有完整的进货、销售记录,还保留了产品的出厂样品。当发现饮料即将达到保质期时,要及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召回并集中销毁。
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召回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当某种食品被确认为不安全食品应当召回时,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并通知相关销售者自发布之日起1至3日内停止销售。确认日期。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此外,食品召回还可分为自愿召回和命令召回。实施食品召回时,不免除法律规定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召回通知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