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4日,孕妇宫傲梅到医院待产。18日,医院对她进行了新的剖腹产手术,23日,宫傲梅出院了。3月3日,宫傲梅因大出血第二次入院治疗,3月14日出院。3月17日上午,宫傲梅再次出现大出血,前往医院急诊。第三次治疗。经专家会诊,确定宫傲梅患有晚期产后出血,子宫切口愈合不良,需要进行子宫切除术。宫傲梅接受手术,于3月24日出院。后来法医鉴定显示,宫傲梅为六级伤残。
此后,医患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2007年1月,宫傲梅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院经协商确定由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及差错程度进行评估。鉴定认为,医院对宫傲梅剖宫产指征和术前检查的把握存在缺陷,但无法证明与宫傲梅子宫次全切除术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得出医院对宫傲梅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的结论。是否犯过任何医疗错误以及过错程度。
法院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由于医院对宫傲梅的剖宫产指征和术前检查的把握存在诸多不足,不能绝对排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失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