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患者转院医治身亡对簿公堂 原医院负一半责任(病危病人如何转院)

栏目: 内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10

柳州一家医院因与患者家属发生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医院不同意鉴定结论,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最终败诉。

2005年10月16日,李某因右上腹胀痛,到柳州A医院就诊。他被诊断出患有胆囊结石和胆囊炎,后来又被诊断出患有失代偿性肝硬化。第二天,医院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10月31日,李某病情加重。11月3日,在亲属要求下,李某被转至柳州B医院。医生诊断他患有肝昏迷、肝功能衰竭、严重肺火等严重症状。当晚9时许,B医院为李患者进行了手术,但病情并未好转。11月15日,李某因救治无效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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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去世后,其亲属认为A医院对李的诊治存在过错。2006年12月,李某亲属将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37万余元。法院认为,由于A医院已尽到举证责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告无直接证据推翻其,故首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标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城中区法院重审。

本案重审后,原告追加B医院为被告。经协商,原告与两医院一致同意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今年2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李某的死亡与A医院误诊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A医院应对李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今年4月14日,城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A医院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医院虽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提出的8万余元精神安慰的请求过高,法院根据柳州实际情况支持了5万元的请求。据此,城中区法院近日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A医院赔偿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A医院也履行了生效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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