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医药企业利用药品经营场所宣传某些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故意误导消费者。针对此,2007年甘肃省制定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柜、专间经营保健食品,并在专柜、专柜显着位置张贴“保健食品专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字样。房间。不得在专柜、专间显着位置张贴“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的字样。销售区出售保健食品。购买保健食品应索取有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人员只能介绍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认可的保健功效,不得利用广告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促进治疗或其他效果,或暗示促进治疗效果的,药品经营企业只能与卫生部兼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味食健子”“国食健子”是指保健食品、经其他部门或者省批准的声称具有保健或者治疗作用的食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