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2月27日联合发布通知,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协和医院与云南省、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国家及五省区本次试点工作计划投资总额超过8亿元。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区要在远程医疗运行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合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此外,通知还要求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向合作试点省区各省级和部分地级医院开放优质医疗资源。
该通知还公布了五省区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并制定了政策试点目标。以云南省为例,2015年6月已制定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政策;2015年7月底《云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到2015年11月制定远程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根据实施要点披露的信息,五省区试点工作计划投资额超过1亿元,合计万元。其中,贵州省投资万元,西藏投资万元,云南省投资万元,宁夏投资万元,内蒙古投资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五省区中,试点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自筹。国家将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给予一定支持,西藏自治区将向国家上交资金。申请报告。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挂钩。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省区,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拨付资金,并调整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