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商业贿赂(药企违规)

栏目: 内科 编辑: 争兴健康网 浏览量: 522

3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制止违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关于商业贿赂。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号文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药企商业贿赂(药企违规)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必要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但听证会的内容不包括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

对曾被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省级地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或者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药品、医疗产品。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两年后。对于设备和医用耗材,两年内外省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招标采购时对公司产品进行减分。对五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耗材。年。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收益;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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