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护士”防晒霜生产批号过期了吗?
昨天,市民张先生与沃森先生在越秀区法院当庭对峙。据张先生介绍,今年5月17日,他在屈臣氏塘下店购买了两盒宜昌某公司生产的“小护士”牌美白防晒乳液SPF15/PA+++,单价27.5元,一盒。一共55元。回家后,张老师在卫生部网站上查看,发现她购买的产品上标注的卫壮特字0701号已于2006年10月30日过期。2010年2月的产品,该套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2月。也就是说,这套产品是生产批号过期后生产的,属于过期产品。
张老师提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采购时应当检查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下列标志或者证书。没有下列标志或者证书的化妆品不得销售;……”张老师认为屈臣氏明知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却故意隐瞒。其行为已构成对顾客的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屈臣氏返还退款55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退还赔偿金。他们指出,张老师提供的生产批号查询结果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未经核实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证据。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时报记者吴轲
“正点”减肥片存在虚假产品说明
由于从屈臣氏购买的“正典”减肥片内部说明书与外包装不符,市民张先生将经销商屈臣氏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屈臣氏一审败诉。
据张先生介绍,今年7月,他从屈臣氏购买了两盒“正典”减肥片,单价68元,共计136元。回到家打开包装,发现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与外包装不一样。与产品外包装上的国家保健食品批号成分对比,产品内部说明书成分中多了一种成分:“多肽苹果醋”。“多肽苹果醋”正是减肥片在广告中宣传的吸引消费者的内容。据此,张老师得出结论,国家批准的“正典”减肥片说明书中并没有“多肽苹果醋”。屈臣氏销售的产品就是依靠这种“化妆”成分来吸引消费者的。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23条规定,“标明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符,不得虚假。”张老师请求法院判令沃森退还货款136元。
被告没有提出抗辩。
8月28日,越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老师的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